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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浏览次数:967 编辑: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5-18 字体大小:

2023年5月是全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宣传主题是“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作出明确详实的规定,并规定侵权责任,明确权利受到削弱、减损、侵害时的请求权和救济权等,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充分保障,被誉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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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在卫生健康方面有哪些规定呢?

01人的健康权受保护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02诊疗活动中应当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03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有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04医疗机构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免责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

05有关病历资料的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06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

07禁止违规过度检查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08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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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中的安全生产与应急管理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较《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民法典》的修改增加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明确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追偿权。

《民法典》补充说明了《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中未明确的“关于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属于公众聚集场所,这些场所一旦发生火灾、疏散踩踏、电梯异常等事故,往往影响大,人员伤亡严重。而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是这些单位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

《民法典》规定,如果因履职不到位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主要负责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除了受到行政、刑事处罚外,还要承担民法中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并受到损害,仅要求受害人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并没有说明向个人或第三方提出赔偿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职,在没有发生事故的情况下将受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的处罚”。

在安全生产方面主要负责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就是对职工人身权益的一种损害。《民法典》该条款填补了《安全生产法》中关于侵权责任损害赔偿的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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