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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转诊制度及流程

浏览次数:2292 编辑: 系统管理员 发布时间:2023-04-11 字体大小:

 

我院与全省多家医疗机构签订医联体协议开通双向转诊分级诊疗服务。各医疗机构需要上转病人时,电话联系我院医务科(0552-8056029),并通过电话、邮箱等方式将病人基本信息和病情资料发送到医务科,医务科再根据患者情况安排接诊工作。

双向转诊制度

为了给精神疾病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转诊治疗绿色通道,建立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发挥基层医疗卫生和康复服务机构的作用,做好社区精神病患者的监护、访视和康复指导,为患者提供连续、完整的治疗康复服务,我院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转诊分类

双向转诊分为上转和下转。

(一)上转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转诊至精神病专科医院。

(二)下转

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转诊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

二、转诊对象

我市患有精神疾病的常住人口。

三、转诊疾病种类

  1. 精神分裂症
  2. 情感性精神障碍
  3. 偏执性精神病
  4. 分裂情感性精神病
  5. 癫痫所致的精神障碍

6中度、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以及伴有精神障碍的精神发育迟滞。

四、转诊指征

(一) 上转指征

  1. 各类精神疾病的发作期,如严重的幻觉、妄想、兴奋、躁动、思维紊乱的患者;
  2. 有暴力攻击或明显自伤、自杀行为的患者;
  3. 疑似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疾病诊断不明确者;
  4. 治疗过程中出现与抗精神病药相关的急性毒副反应;
  5. 在家维持治疗效果不好,病情复发或加重的患者;
  6. 病人或家属要求门诊或住院治疗的患者;
  7. 家庭监管无力需住院治疗的患者;

8社区“关锁”的精神病患者。

(二)下转指征

  1. 诊断明确,仅需门诊治疗不需住院或病情较稳定者;
  2. 住院治疗出院后,需进行社区跟踪随访、教育康复者;
  3. 主要精神症状控制,愿意参加社区康复活动及职业康复训练的康复者。

五、工作要求

  1. 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选择权;
  2. 对转诊不合作的患者,应尽量争取家属的支持,必要时与街道残联、社区工作站工作人员和患者单位联系,协助转诊。
  3. 患者表现暴力、攻击、冲动、伤人或自伤,有肇事肇祸倾向时,可联系辖区派出所协助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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